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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不可以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通信领域存在两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时间:2022-10-13 10:10:51

  0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文称,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通信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这次,中消协主要点出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两大类型,分别为

  ①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②格式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

  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中消协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

  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乙方(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实际从甲方(消费者)收到的费用为限,不包括甲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这一条款里,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存在排除、剥夺消费者获得赔偿权利的情形。

  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本例中要求消费者承诺不向经营者索赔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等,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索赔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来源: 潇湘晨报 编辑: bj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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