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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云南分公司被罚 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时间:2023-01-23 14:23:32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58万元。

  同日公布的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显示,章长征(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二大区总经理)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章长征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显示,邝友强(时任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客户运营部总经理)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邝友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编辑: bj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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